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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急難救助 喪葬補助 Q&A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或職業傷害/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 被保險人遺屬若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條件,或無遺屬,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請領喪葬津貼10個月。
  3. 準備文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除戶證明: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記事請勿省略)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若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資訊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址 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家屬死亡

一、申請條件: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其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死亡日起1年內。
三、準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存摺影本。
  2. 亡故榮民戶籍資料證明文件(需有死亡記事)。
  3.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4. 備齊文件向各榮民之家或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5. 資訊出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址www.vac.gov.tw/cp-2112-4110-1.html

各縣市的急難救助喪葬補助有哪些呢?

台北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期限:低收入戶市民死亡後3個月內。
二、準備文件:

  1. 申請書。
  2. 低收入戶卡。
  3. 埋葬/火化許可證明。
  4.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
  5.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6. 申請人身分證及存摺封面影本
  7. 若由親屬申請,需另附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

三、申請方式: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預約申辦若是委託辦理,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資訊出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6878511&CtNode=72403&mp=107001

新北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若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二、申請期限:

  1. 一般死亡3個月內。
  2. 意外事故至死6個月內。

三、救助項目及標準:

喪葬救助:

  1. 低收入戶:最高3萬元。
  2. 一般市民:最高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最高1萬元。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 低收入戶:50萬元。
  2. 中低收入戶:30萬元。
  3. 一般市民:15萬元。

四、準備文件:

喪葬救助:

  1. 急難救助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除戶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 意外救助申請表。
  2.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 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4. 意外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5. 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6.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7. 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8. 領款收據。
  9. 福利身分證明。
  10. 存摺封面影本。

備齊以上文件,向新北市社會局或戶籍地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

若有以下情形,不得申請:

  1. 同一救助事項,已向新北市府其他機關申請救助,不得申請(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外)。
  2. 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已取得保險給付。
  3. 依法取得損害賠償金。

資訊出處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網址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60072

桃園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 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申請訪查表。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記事勿省略)。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死亡證明書。
  5. 喪葬收據或估價單。

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可跨區送件)或桃園市社會局申請。資訊出處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址http://bit.ly/2q5xKjV

新竹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低收入戶喪葬費補助
發布日期:106-04-14
類 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詳細內容:補助項目
聯絡電話:(03)5352386分機205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申請方式: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應由家屬或親屬提出申請;無家屬或親屬者,由里長代辦;本府委託之福利機構收容安置之低收入戶院民由受委託福利機構代為申請。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補助金額:

  1.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不足三萬元者,補助實際辦理金額
  2. 申請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其他喪葬費用補助。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膳本(需可證明申請人與死者之關係)
  4. 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5. 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6. 領款收據。

新竹市(急難及災害救助)
發布日期: 107-06-22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急難救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對象:
一、 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得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7. 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旅費前往就職。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再予一次之救助。

救助標準:

  1. 喪葬費急難救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台幣二萬元。
  2. 醫療費和生活費急難救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一萬元。
  3. 無親屬者死亡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4. 無名屍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 全戶戶籍謄本。
  4. 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正本;死亡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5. 其他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在監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或與急難事由相關之證明文件等)。

地址:30041新竹市中央路241號(4、5及8樓)
電話:03-5352386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電子信箱:hc1500@ems.hccg.gov.tw

新竹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社會救助王小姐
連絡電話:03-5518101轉3175
服務內容新竹縣政府為協助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由福利機構負責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服務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同戶親屬。 (二)本縣獨居之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而無親屬予以殮葬,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代為辦理者,得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進住福利機構之本縣列冊孤苦無依低收入戶,其死亡後負責殮葬之福利機構。

應備文件:
(一)死亡證明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新竹縣(急難及災害救助)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救助本縣遭受急難之居民及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並協助其自立等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報請專案辦理者,不在此限:

  1. 本縣急難救助申請書。
  2. 同戶戶籍謄本。
  3. 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4. 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5. 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相關證明。
  6. 本縣急難救助金領款收據。

四、急難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1. 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 依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六款申請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3. 無親屬者死亡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4. 因情事急迫,有非立即發放急難救助金不足以解決困境之情形時,得立即發放急難救助金,但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前項情況特殊者係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失依兒童少年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經調查急難情況確屬嚴重者。
  5. 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急難救助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鄉(鎮、市)公所得將急難救助案件轉報本府再予救助。
  6. 經救助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轉介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機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以協助其自立,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經核定機關救助後,個案仍有無力殮葬或生活陷於困境者,得由本府依照內政部急難救助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轉報內政部予以救助。
  7. 凡具有公、勞、農保身分者,因病或意外傷亡,獲得給付或免予自行負擔醫療費者,不得申請救助。但已取得給付或賠償後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8. 本縣急難救助金年度內以發給一次為原則,同案者不得重複申請。但得以專案簽准後發給急難救助金,以一次為限。
  9. 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經查屬實,由本府發給返回原籍地所需鐵路最經濟車種車票。如仍有困難者發給急難救助金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10. 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11.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電話:(03)551-8101、0919-075-858
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

苗栗縣(急難及災害救助)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各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實地訪查後辦理。
救助標準如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萬元。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萬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急難救助之申請,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申請。發放急難救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案情特殊者,不在此限。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申請救助。但經取得給付或賠償後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不在此限。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得向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申請開立乘車換票證逕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苗 栗站窗口換發區間車票。以虛偽不實之事實申請接受救助者,經調查屬實,應追回已發之救助金,如涉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依本辦法申請急難救助者,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視個案狀況積極協助其申辦相關社會福利或轉介至社會、勞工、衛生等相關單位協助其自立。急難救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台中市(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資格: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市民死亡時,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的三等親內遺屬提出申請,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申請期限: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市民死亡後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 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4. 殮葬費用收據正本(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5. 除戶證明(載有死亡登記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
  6. 申請人與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7.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存摺封面影本。

此喪葬補助可同時請領其他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勞保年金)
之喪葬補助,但獲台中市政府同性質喪葬補助不得重覆領取。資訊出處台中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NewsContent.aspx?id=15618

南投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

  1. 設籍南投縣列冊低收入戶(含轉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單位收容安置個案)。
  2. 路倒病人、遊民及無名屍等陷困情境者。

二、補助標準:每名喪葬費補助新台幣3萬元。

三、準備文件:

  1. 申請書。
  2. 低收入戶證明書。
  3. 戶籍謄本。
  4. 死亡證明書。
  5. 領據。
  6. 第2項路倒病人、遊民、無名屍等情境者,應檢附收容照顧或緊急安置相關公文書。

備齊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提出申請。資訊出處南投縣政府社會福利資訊網,網址 http://bit.ly/2r4rTtu

嘉義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設籍嘉義市之居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5. 印章。

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聯合里辦公處)申請辦理。資訊出處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網址 www.chiayi.gov.tw/web/social/allpage.asp?sn=20061115170508

嘉義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列冊低收入戶人口死亡,第1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5,000元,第2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2,000元,第3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10,000元。

  1. 第1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2. 第2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3. 第3款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二、準備文件:

  1.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2. 低收入戶申請(委託)書。
  3. 戶內人口存摺及商業保險資料。
  4. 死亡證明書(警察機關之失蹤證明文件)。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印章。

備齊資料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資訊出處嘉義縣政府社會局,網址 www.sabcc.gov.tw/content.aspx?mid=51

台南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台南市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發給喪葬救助金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同一事由3個月內不得重覆申請。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準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
  2. 殮葬相關費用收據或估價單。
  3. 戶口名簿。
  4. 私章。

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資訊出處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 http://bit.ly/2r4jlCV

高雄市(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設籍高雄市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申請期限:3個月內。
三、救助項目及標準:

  1. 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補助10,000元。
  2. 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補助6,000元。

四、準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診斷書。
  2. 除戶戶籍謄本。
  3. 葬埋費用證明文件及財稅資料。

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提供財稅資料。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資訊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址socbu.kcg.gov.tw/?prog=2&b_id=6&m_id=36&s_id=108

關於農民保險的喪葬津貼又是為何?

農民保險喪葬津貼
一、申請條件: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
二、申請期限: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
三、準備文件:

  1.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4. 若是配偶或二等親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證明(養子女請領,要附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5.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記事請勿省略)

四、注意事項:

  1. 如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及加保農地的土地資料/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3. 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請領15個月(153,000元)。

資訊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址www.bli.gov.tw/sub.aspx?a=qR8gZhaGcPw%3D

如何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二、申請期限: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
三、準備文件:

  1.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2. 申請人(支出殯葬費的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
  3.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4. 除戶證明: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5.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備齊以上文件寄到: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為例,喪葬補助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如何取得死亡證明書?

一、因疾病於醫院過往:直接請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需備有臨終者身分證、家屬的身分證、印章)。
二、因疾病但不在醫院過往:通知當地衛生所辦理行政相驗,相驗完成後開具死亡證明文件。
三、因意外過往:需報請檢察官相驗,相驗完成後開具死亡證明文件。

治喪規劃應準備之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份及便章
二、死亡證明書需開立約 15 份或臨時死亡證明書
三、亡者兩吋照片或底片(放大照片之用)
四、隨身攜帶亡者身份證正本
五、家屬名單(豎靈及印製訃聞時使用)